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相關規定,市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建議。
意見征集時間為:2023年4月1日至4月30日
意見反饋渠道如下:
1.電子郵件:bjyjwhc@163.com
2.通訊地址:北京市通州區運河東大街57號院4號樓北京市應急管理局危化處(郵政編碼:101101),并請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3.電話:010-55579935
4.登錄北京市人民政府網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動”版塊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見征集”專欄中提出意見。
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有關決策部署,認真落實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切實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精準防控危險化學品安全風險,堅決遏制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保障城市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結合工作實際,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市生態環境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等部門,制定《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試行)》(以下簡稱《措施》)。
一、總則
(一)《措施》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和廢棄處置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有關監督管理活動。
(二)《措施》制定堅持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立足加強北京“四個中心”建設、提升“四個服務”水平,聚焦超大型城市特點,體現首都特色、首善標準,為首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措施》圍繞首都功能核心區服務水平提升、城市副中心高質量建設和全市重點區域協調發展,對部分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管控,推動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產業疏解轉移或有序退出。
(四)嚴格新(改、擴)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北京市新增產業的禁止和限制目錄》。確有項目建設需求,且涉及提升城市品質、保障城市運行、滿足群眾生活服務需要、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的,經有關部門聯合會商,依法批準后方可建設。
(五)各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和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嚴格落實《措施》規定,全方位提高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
(六)各區、各部門要嚴格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和“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屬地為主”的要求,嚴格落實《措施》規定,實施全主體、全品種、全鏈條安全監管(管理)。
(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各單位執行《措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行為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并將相關信息納入信用評價指標,實施差異化管理。
(八)確需以非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使用超出《措施》中涉及禁止、限制管理要求的危險化學品,可組織論證并征求主管部門意見,報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相關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九)根據本市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需要,或產業政策調整、相關行業出現技術變革時,《措施》將適時修訂。
二、禁止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以下簡稱《禁止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共計246種,詳見附件1。
(二)列入《禁止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含過境運輸)。
(三)確需使用列入《禁止目錄》的危險化學品,且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需求的,只能以符合要求的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使用和運輸。
(四)國家和北京市對《禁止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限制措施
(一)本市制定《北京市危險化學品限制目錄》(以下簡稱《限制目錄》),所列危險化學品共計8種,詳見附件2。
(二)《限制目錄》適用于本市首都功能核心區和城市副中心區域(以下簡稱限制區域)。
(三)限制區域內只允許列入《限制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在限定行業領域使用,并可以專用
罐車、廂式貨車或專用運輸車輛的方式運輸。
(四)未列入《限制目錄》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已列入《禁止目錄》的除外),可以符合要求的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使用,并只可通過廂式貨車運輸。對列入《限制目錄》的危險化學品,鼓勵以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使用和運輸。
(五)限制區域內各使用單位應將危險化學品品種和數量等信息,向行業主管部門(無行業主管部門的單位向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應當對危險化學品進行嚴格管控。
四、控制措施
(一)控制措施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
(二)不得使用納入國家和本市淘汰目錄的工藝、設備。新(改、擴)建涉及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三)嚴格遵守危險化學品儲存標準規范,不應在地下或半地下建、構筑物內儲存危險化學品,嚴禁禁忌物混存和超范圍、超量儲存,嚴格危險化學品出入庫管理。各單位應健全危險化學品儲存臺賬,建立危險化學品信息數據庫。
(四)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使用安全。運輸危險化學品,應委托具有資質的單位。鼓勵使用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較大的科研院所、醫療機構等,對安全生產條件每三年開展一次安全評價。
(五)認真落實危險貨物運輸的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臨時交通管理措施要求,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裝卸、充裝、發貨查驗、核準記錄及電子運單和常壓危險貨物儲罐強制監測制度,加強運輸車輛行車路徑軌跡、衛星定位以及運輸從業人員的管理。
(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重大危險源企業應嚴格落實安全風險研判和安全承諾公告制度。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生產裝置和儲存設施的企業,按照每三年開展一次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的要求,開展風險辨識分析;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重點崗位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專業學歷資質。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生產裝置,應實現全流程自動化控制。
(七)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數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設,積極推動“工業互聯網+危化安全生產”、雙重預防機制數字化系統、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安全風險智能化管控平臺等信息化系統建設和應用。加快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追溯管理制度,實現危險化學品來源可溯、去向可循、狀態可控。
(八)鼓勵各單位積極開展技術革新和產業轉型,加快新材料應用和新技術、新裝備研發,研究生產過程危險化學品在線量減量技術路線和儲存量減量方案,減少高風險崗位作業人員數量,降低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推動以低毒性、低反應活性的化學品替代高毒、高反應活性的化學品,減少重大危險源數量。
五、附則
(一)城鎮燃氣、民用爆炸物品不適用本《措施》。
(二)用于國防、軍工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措施》。
(三)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單位參照執行本《措施》。
(四)《措施》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
(五)符合要求的化學試劑包裝和氣瓶氣體形式,是指符合國家標準《化學試劑包裝及標志》(GB 15346-2012)的試劑類危險化學品(符合標準有關包裝要求、單一包裝液體不大于25升、固體不大于25千克)以及最大公稱工作壓力15MPa、公稱容積40L及以下的氣瓶氣體。化學試劑以及氣瓶氣體儲存、使用和運輸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六)《措施》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七)《措施》自20 年 月 日起實施。
六、附件
附件:1.《北京市危險化學品禁止目錄》(246種)